自即日起,
志工之
排班登記、車馬費核發等,由麗萍(g12271@yahoo.com.tw)接手;
帶團、調派等,由黎雲(king3369@gmail.com)負責;
研習課,則由珮斳(jusgirl99@gmail.com)統籌。
2012年1月12日星期四
101年度野柳地質公園第1次志工研習課程
一、緣起:環境解說是野柳地質公園重要服務項目之一,它亦是一種教育性的活動。為能精確傳達地質公園宗旨、目標及教育內容,如何進行有意義的解說是解說員該有的目標。為協助解說人員及志工提升解說技巧及能力將辦理一系列相關課程。
二、上課日期:101年01月16日(星期一)
三、上課地點:野柳地質公園
四、報名對象:本公司志工
五、課程費用:免費(另提供午餐並請自備環保筷及水杯)。
六、報名方式:電話報名TEL:(02)24922016李瑞瑛
七、課程表:
時間/內容/分享者
0900-1100
野柳戶外教學之解說協助需求操作說明~地質篇/植物篇/漁村篇
郭珮斳、施沛妤
李瑞瑛、王黎雲、林麗萍
1100-1200
解說系統規劃
書子
1200-1300
午餐
1300-1600
來玩一場有意義的解說規劃
1.地質篇~外營力
2.地質篇~內營力
師大團隊
vigour^_^
李瑞瑛
野柳地質公園教育推廣組
(02)2492-2016
lri1687@gmail.com
http://www.ylgeopark.org.tw/
二、上課日期:101年01月16日(星期一)
三、上課地點:野柳地質公園
四、報名對象:本公司志工
五、課程費用:免費(另提供午餐並請自備環保筷及水杯)。
六、報名方式:電話報名TEL:(02)24922016李瑞瑛
七、課程表:
時間/內容/分享者
0900-1100
野柳戶外教學之解說協助需求操作說明~地質篇/植物篇/漁村篇
郭珮斳、施沛妤
李瑞瑛、王黎雲、林麗萍
1100-1200
解說系統規劃
書子
1200-1300
午餐
1300-1600
來玩一場有意義的解說規劃
1.地質篇~外營力
2.地質篇~內營力
師大團隊
vigour^_^
李瑞瑛
野柳地質公園教育推廣組
(02)2492-2016
lri1687@gmail.com
http://www.ylgeopark.org.tw/
2011年12月27日星期二
2011年12月11日星期日
野柳解說志工、解說人員年度聚餐邀請函
野柳解說志工、解說人員年度聚餐邀請函
各位野柳解說志工們大家好(^_^):
年關將近, 各位解說志工 解說人員辛苦了
在此小女子harumi, demi , 德箐忝為邀請各位解說志工來聚聚
時間:2012年1月8日中午12:00
地點:御書園
台北市松江路206號2樓(附相關交通圖於後)
費用: 依各自點餐費用自付 (相關餐點資料於後相關連結 依上面的費用+10%)
http://www.rgarden.com.tw/RoyaGardenMune.html
報名截止日期: 2011年12月15日止
需要攜帶的物品:
1.一顆愉快的心
2.解說心得
解說志工 高德箐 harumi, demi 敬邀
各位野柳解說志工們大家好(^_^):
年關將近, 各位解說志工 解說人員辛苦了
在此小女子harumi, demi , 德箐忝為邀請各位解說志工來聚聚
時間:2012年1月8日中午12:00
地點:御書園
台北市松江路206號2樓(附相關交通圖於後)
費用: 依各自點餐費用自付 (相關餐點資料於後相關連結 依上面的費用+10%)
http://www.rgarden.com.tw/RoyaGardenMune.html
報名截止日期: 2011年12月15日止
需要攜帶的物品:
1.一顆愉快的心
2.解說心得
解說志工 高德箐 harumi, demi 敬邀
2011年11月1日星期二
供參~
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書填表注意事項
一、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依環境教育法第10條「環境教育人員得依其學歷、經歷、專長、薦舉、考試或所受訓練予以認證」,並據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」第4條至第9條所列六種認證方式,申請者得擇一管道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。
二、申請書請寄至:「32024桃園縣中壢市民族路3段260號5樓,行政院環境保護署
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收」。請領函件請以掛號投遞,如郵件以平信寄遞發生遺
失遲誤,請自行負責。
三、申請文件請依申請書「應檢具之文件」欄位內所列順序檢附文件、編排頁碼,
並以迴紋針或長尾夾夾於左上角平放信封內,每1封袋以裝1件申請書為限:
(一)本申請書應使用本所制式格式,各欄均須詳實填寫,所填資料必須與所繳證
件上各項資料相符。
(二)申請書及附件以再生紙雙面印製為原則。
(三)各項證明文件(雙面者,含正、背面)影本,請註明「與正本相符」之核章
或以申請單位之戳章或印信等代替。
(四)若學歷證件為國外單位頒授者,應譯妥中文,並經法院公證或我國駐外單位
或教育部認證後,始予採認。
(五)請就勾選之「專業領域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(如學分證明、著作、實務經歷…
等)。
(六)回郵專用信封2封
1.寫明申請者姓名、地址,及貼足掛號郵資之標準信封1封(通知程序審查結
果或繳費)。
2.寫明申請者姓名、地址,及貼足掛號郵資(以原件重量加15公克)之可容納
A4大小之信封1封(寄送通過認證之證明文件)。
四、程序審查:
(一)申請者依據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」第10條檢送規定文件,符合規
定者依據前述辦法第11條以書面通知繳交審查費與審查所需文件數量,未符
規定而得補正者,應通知限期補正,逾期未補正者,駁回其申請。
(二)請於接獲書面通知15日內以郵政劃撥方式繳交新臺幣1,020元(含審查費
1,000元及劃撥手續費20元)及所需審查文件之數量。
五、認證審查: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,環境教育人員認證
之申請,由核發機關收到審查費之次日起3個月內完成環境教育人員認證,經審
查認有應補正情形者,應通知其限期補正,逾期未補正者,駁回其申請。前項
審查期間,必要時得延長之,但不得逾3個月,並以延長1次為限。補正日數不
計入審查期間。
六、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有效期限為5年,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內得申請展延。
七、依據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」第17條規定,環境教育人員檢送之文件
有虛偽不實者,核發機關應撤銷其認證。本申請書填報資料及附件如有不實記
載,願負一切法律責任;核發機關必要時可送請有關機關查證,依法究辦。
八、環境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核發機關應廢止其認證:
(一)認證有效期間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而被處以刑罰,經判決確定。
(二)認證有效期間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經裁處罰鍰2次,其處分經確定。
(三)轉讓、出借或出租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予他人使用。
(四)其他重大違反法令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節重大。
九、依據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」第19條規定,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核發、
撤銷或廢止,應公開於核發機關網站。申請者若勾選不同意公開資料,核發機
關僅公開姓氏、專業領域、認證有效期限及字號。
十、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疑義,請電洽(03)4020789轉661~666。
一、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依環境教育法第10條「環境教育人員得依其學歷、經歷、專長、薦舉、考試或所受訓練予以認證」,並據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」第4條至第9條所列六種認證方式,申請者得擇一管道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。
二、申請書請寄至:「32024桃園縣中壢市民族路3段260號5樓,行政院環境保護署
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收」。請領函件請以掛號投遞,如郵件以平信寄遞發生遺
失遲誤,請自行負責。
三、申請文件請依申請書「應檢具之文件」欄位內所列順序檢附文件、編排頁碼,
並以迴紋針或長尾夾夾於左上角平放信封內,每1封袋以裝1件申請書為限:
(一)本申請書應使用本所制式格式,各欄均須詳實填寫,所填資料必須與所繳證
件上各項資料相符。
(二)申請書及附件以再生紙雙面印製為原則。
(三)各項證明文件(雙面者,含正、背面)影本,請註明「與正本相符」之核章
或以申請單位之戳章或印信等代替。
(四)若學歷證件為國外單位頒授者,應譯妥中文,並經法院公證或我國駐外單位
或教育部認證後,始予採認。
(五)請就勾選之「專業領域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(如學分證明、著作、實務經歷…
等)。
(六)回郵專用信封2封
1.寫明申請者姓名、地址,及貼足掛號郵資之標準信封1封(通知程序審查結
果或繳費)。
2.寫明申請者姓名、地址,及貼足掛號郵資(以原件重量加15公克)之可容納
A4大小之信封1封(寄送通過認證之證明文件)。
四、程序審查:
(一)申請者依據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」第10條檢送規定文件,符合規
定者依據前述辦法第11條以書面通知繳交審查費與審查所需文件數量,未符
規定而得補正者,應通知限期補正,逾期未補正者,駁回其申請。
(二)請於接獲書面通知15日內以郵政劃撥方式繳交新臺幣1,020元(含審查費
1,000元及劃撥手續費20元)及所需審查文件之數量。
五、認證審查: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,環境教育人員認證
之申請,由核發機關收到審查費之次日起3個月內完成環境教育人員認證,經審
查認有應補正情形者,應通知其限期補正,逾期未補正者,駁回其申請。前項
審查期間,必要時得延長之,但不得逾3個月,並以延長1次為限。補正日數不
計入審查期間。
六、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有效期限為5年,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內得申請展延。
七、依據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」第17條規定,環境教育人員檢送之文件
有虛偽不實者,核發機關應撤銷其認證。本申請書填報資料及附件如有不實記
載,願負一切法律責任;核發機關必要時可送請有關機關查證,依法究辦。
八、環境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核發機關應廢止其認證:
(一)認證有效期間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而被處以刑罰,經判決確定。
(二)認證有效期間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經裁處罰鍰2次,其處分經確定。
(三)轉讓、出借或出租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予他人使用。
(四)其他重大違反法令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節重大。
九、依據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」第19條規定,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核發、
撤銷或廢止,應公開於核發機關網站。申請者若勾選不同意公開資料,核發機
關僅公開姓氏、專業領域、認證有效期限及字號。
十、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疑義,請電洽(03)4020789轉661~666。
訂閱:
文章 (Atom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