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4月3日星期五

請導遊加強宣導觀光客優良遊憩行為(轉貼)

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函

受文者:各會員旅行社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
發文字號:北旅字第 098169 號

主旨:敬請 貴公司轉知導遊加強宣導觀光客優良的遊憩行為,並遵守相關法制規定,藉以提升整體遊憩品質,請查照。

說明:
一、依據新空間國際有限公司98年4月1日新空間野字第098025號函辦理。

二、野柳地質公園屬於天然地質景觀,請勿任意刻字破壞,違者將依觀光條例法處以新台幣3,000~15,000元罰鍰。

三、該公司為了民眾健康,配合政府推行無煙環境,該園區全面禁止吸煙,違者將依菸害防制法規定處以罰鍰。

四、為了維護環境清潔,創造一個優質的旅遊空間,請宣導觀光客切勿有亂丟垃圾、隨地吐痰等…之不當之遊憩行為,以提升遊憩品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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